散装水泥基金的收取主要依据各地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但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进行征收。具体收取方式及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说明:
1. 征收对象:
水泥生产企业:对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包装形式)的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征收。
使用单位:对使用袋装水泥进行建设的单位,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建设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水利、电力、矿业等,以及其它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进行征收。
2. 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一般按照每吨袋装水泥不超过1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有的地方可能规定为每吨2元。
使用单位: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标准通常较高,可能达到每吨3元或更多,具体也取决于地区政策。
3. 征收方式:
水泥生产企业通常是在销售袋装水泥时向买方征收。
使用单位则可能需要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一次足额预缴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4. 管理与使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该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散装水泥基金的收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以及管理与使用等。具体执行时,需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