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资源税的征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收对象与范围
水泥本身并非直接从矿产资源中开采得到的产品,而是经过加工处理后的产品。水泥的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如石灰石等矿产资源,这些资源在开采时需要缴纳资源税。水泥资源税的征收实际上是对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矿产资源的征税。

二、征收标准
1. 税率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及《税目税率表》,对于非金属矿原矿,如石灰石等,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应缴纳0.5-20元的资源税。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资源情况确定。
2. 计税方法: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对于石灰石等矿产资源,通常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三、特殊规定
在某些地区,如青海省,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合理确定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采用了特定的计税方法,如成本比例和价格联动法。这种方法考虑了石灰石开采成本占水泥销售成本的比例,以及水泥的销售价格,从而计算出石灰石资源税的计税价格。
四、纳税义务与申报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包括用于生产水泥的石灰石等矿产资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纳税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资源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水泥资源税的征收是对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矿产资源的征税,具体税率和计税方法由国家和地方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人需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和申报缴纳要求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