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出厂编号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水泥的年生产能力及同品种、同强度等级进行编号和取样。具体来说:
1. 水泥出厂前需要按照同品种、同强度等级进行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被视为一个取样单位。
2. 水泥出厂编号的具体规定与水泥厂的年生产能力相关。例如,年生产能力在200万吨以上的,不超过4000吨为一编号;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至200万吨的,不超过2400吨为一编号;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至120万吨的,不超过1000吨为一编号;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至60万吨的,不超过600吨为一编号;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至30万吨的,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
这些规定确保了水泥产品的可追溯性和质量的一致性,有助于在水泥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