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送桩深度不宜大于2.0m,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宜超过6.0m。具体规定如下:
1. 当桩顶打至接近地面需要送桩时,应测出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顶质量,合格后应及时送桩。
2. 送桩的最后贯入度应参考相同条件下不送桩时的最后贯入度并修正。
3. 送桩后遗留的桩孔应立即回填或覆盖。
4. 当送桩深度超过2.0m且不大于6.0m时,打桩机应为三点支撑履带自行式或步履式柴油打桩机,桩帽和桩锤之间应用竖纹硬木或盘圆层叠的钢丝绳作“锤垫”,其厚度宜取150\\\\~200mm。
这些规定确保了管桩送桩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